?人社部发〔202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

??季工作日:248÷4季=62/

??月工作日:248÷12月=20.67/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

三、废止文件

20081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11

苑小雨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