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办发〔2014〕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14—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5日

 

朔州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1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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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妇幼健康服务事业发展,提高妇女儿童健康素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建市以来,我市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大幅提升。2013年,出生缺陷发生率39.4/万;孕产妇死亡率1/10万;城市住院分娩率达99.52%,农村达99.54%;农村消毒接生率达100%;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1.00%;城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率76.09%;农村孕产妇系统管理率89.62%;婴儿死亡率2.78‰;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大大降低。《朔州市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7项可量化健康指标中有5项提前完成,《朔州市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17项可量化健康指标中有16项提前完成。但城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农村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婚前医学检查率等指标还有待提高。

  为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朔州市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朔州市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为目的,以农村地区妇女儿童和特殊人群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解决影响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提高全市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 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长效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医疗保障、社会资金参与多渠道筹资的妇女儿童健康保障制度和机制;

  建立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体系;

  解决妇女儿童健康突出问题,改善妇女儿童健康状况。

  三、工作重点

  (一)落实妇幼健康服务保障措施,提高服务能力。

  1.免费对基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开展以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以及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培训。

  2.免费开展妇女儿童健康社会宣传和健康促进,普及妇女儿童健康知识,唤起全社会特别是妇女儿童及其家庭积极参与妇女儿童健康保护。

  (二)实施母婴安全行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

  1.严格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及补助政策,实现参合农村孕产妇县乡正常产免费住院分娩。全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99%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以县为单位达到98%以上。

  2.落实基本公共卫生免费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各项措施。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新生儿童访视率达到94%以上。

  3.加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力度。为朔城区、平鲁区2个项目县孕产妇免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重点加强孕期检测,为全市所有艾滋病、梅毒以及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免费进行干预。孕产妇艾滋病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80%,梅毒检测率达到70%。

  4.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开展助产技术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

  5.全面落实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实施控制和降低出生缺陷行动,提升人口素质。

  1.深化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完善卫生、计生、民政协调配合的服务模式,推进免费孕(婚)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城乡居民全覆盖,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 以上;免费为全市准备怀孕及孕早期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的发生,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80%,叶酸服用率达到75%。

  2.加强出生缺陷二级预防。全市所有助产机构开展产前筛查,逐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出生缺陷产前筛查。

  3.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防治。全市所有助产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实施聋儿、苯丙酮尿症患儿救助计划,有效减少儿童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和儿童死亡。

  (四)实施妇女儿童健康关爱行动。

  1.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免费为适龄儿童开展常规接种,纳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

  2.扩大农村妇女免费宫颈癌筛查覆盖面,使筛查工作覆盖全市所有县区,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患病妇女得到及时治疗。

  3.预防和治疗儿童营养不良、贫血等儿童营养性疾病,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4.全面推行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逐步扩大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病种范围。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妇幼健康服务网络。

  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妇幼健康服务管理水平。市、县(区)两级均设置政府举办、标准化建设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设置妇产科和儿科,每县至少建成一所规范化的县级产科急救中心,畅通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转诊绿色通道,提高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能力。整合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加强基层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巩固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

  (二)加强妇幼健康服务队伍建设。

  以满足妇女儿童卫生服务需求为基础,加强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重点专科建设,培养重点学科带头人;通过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对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大妇产科、儿科医生和计生专干的培训培养力度。

  (三)完善妇幼健康服务投入和筹资机制,加大对妇女儿童健康事业的投入。

  要落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补助,保障机构正常运行;落实基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待遇,保证医务人员待遇合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训和执业医师招聘等支出,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妇女孕(婚)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妇女增补叶酸、贫困儿童营养改善、健康促进等所需经费在中央补助基础上,由各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救治等基金,根据需要合理补助。

  五、部门职责

  妇儿工委负责行动计划的组织、评估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技术操作方案和技术标准,组织落实行动计划项目,进行质量控制,为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编写相关宣传文稿,参与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对必要的改扩建或新建给予支持。

  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相关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并认真监督落实。

  民政部门负责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儿童大病患者,要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设施及人员,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及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科学知识和政策服务等。

  妇联负责社会宣传,制定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编制印发相关宣传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儿童早期家庭教育指导培训工作;做好农村贫困妇女“两癌”救治资金的管理。

  残联负责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

  六、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健康事业,充分发挥职能,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做好绩效评估,做好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二)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实施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的重要性,努力在全市营造关心和支持妇女儿童健康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评估。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妇儿工委牵头,组成多部门参与的评估工作组,加强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全过程监测以及阶段性和终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行动计划实施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行动计划目标顺利实现。